学校章程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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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实验中学章程

20181213日第125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18年12月13日

 

 

四平市实验中学四平市第四中学始建于19559月,19783月被确定为吉林省重点中学,2001年更名为四平市实验中学,2005年被评为吉林省首批示范性高中。学校现有教师29872个教学班;学校硬件设施齐备,全部实现多媒体教学,理、化、生实验室设备先进 图书馆藏书15万册 ;学校有3座教学楼,1座多功能体育馆,1座公寓楼,1座集生涯规划和心理健康教育功能室、美术画室于一体的综合楼。校园建筑成“器”字形排列,寓意为“国之大器”,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人才。 学校具有“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优良传统,自2000年以来,在生源质量远低于兄弟学校的情况下,已有47名学生考入清华大学、北京大学700名学生考入复旦大学、中国科技大、中国人、浙江大学、南开大学一流名校,学校22次夺得四平地区文、理科状元,其中15次夺得四平地区文科状元,7次夺得理科状元,文科成绩尤为突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促进学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四平市实验中学;

英文名称为:Siping Experimental Middle School 

学校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南新华大街1017号

邮政编码:136000

网址:http://www.jlsspsyzx.com/

第三条  学校隶属于四平市教育局,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制三年。学校经登记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平市实验中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学校面向四平市区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招生政策的初三毕业生。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实施高中阶段三年的基础教育。

第七条  培养目标:坚持立德树人,打牢思想品德和知识能力基础,为高校输送高质量人才,为国家培养优秀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发展定位:志存高远,追求卓越。即以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现代化的教学设施、科学的管理方式,努力创办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特色品牌学校。

第九条  办学理念: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即让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做人、学会生活。

第十条 办学特色:文科见长,通文达理。发挥文科教学优势,进一步探索文科教学改革,并总结经验,形成可指导实践的教育理论,同时通过文科教学优势带动理科的整体提升。

第十一条  办学规模:学校设三个年级,每个年级设24个教学班。

第十二条  校训:明心、知往、笃、求至

校风:文明、进步、务实、争先

教风:勤教、钻研、善导、奉献

学风:乐学、善思、惜时、求精

校歌:《金榜桃园》。

校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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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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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庆日:9月15日。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惩处。

4.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5.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罚。

6.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7.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法令和政策。

2.遵守学校章程。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依法治校,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3.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4.维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5.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成长情况提供便利。

6.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公开收费项目。

7.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 教职工的权利义务

(一)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教育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教职工个人或父母、子女因病遇到经济困难,可以向学校提出救济申请。

7.参加进修学习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学习。

第十六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进行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二)教职工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学校依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公开竞聘教职工,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依法取得高中教师资格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教学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对聘任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

第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计划和师培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学习培训,为名师成长创造条件,促进教师提高专业水平。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和评价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班主任要严格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要拥有“爱心、责任心、阳光之心”,做到深入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实际,贴近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实际做工作,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年终对教职工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通过“一评三考”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评职晋级、评先选优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和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教职工,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教职工要严格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犯道德规范和校规校纪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按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确保教职工在工资、政策性补贴、住房、医疗、退休等方面待遇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党办公室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  学校完善教师救济制度,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教师因巨大经济困难或因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岗位职责、待遇及奖惩等,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请或申诉,申诉委员会根据有关规章制度提出解决办法。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组成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学生的权利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患重大疾病或因家庭经济困难严重影响学业,可以向学校提出救济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和其他任务

4.遵守学校及教育行政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制度。

5.服从任课教师、班主任及学校相关管理人员的管理。

(二)学生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照上级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建立学籍档案,管理学生学籍。学校为在规定年限内,完成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业考核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建立以学校党委、政教处、团委及班主任为主体的德育工作队伍,实行“一岗双责”,实施全员德育。政教处和团委是学校德育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对全校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班主任是班级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者、教育者和管理者,负责班级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协调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

第三十一条   学校贯彻执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开展文明礼仪教育讲座,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学生的文明素养和道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学校开展德育系列化活动,加强对学生进行教育。充分利用各种节日节点,通过举行升旗仪式、班团活动、主题教育活动、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形式,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密切学校、家庭与社会的联系,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成立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发挥社区教育作用,增强教育合力。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学生管理制度。学校对学生日常行为实行量化考核。

第三十七条   学校制定学生奖惩制度。对各方面表现突出、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犯校纪校规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国家为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并积极寻求社会爱心团体和个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捐助。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会是学生的群众组织,学生会干部一般通过竞选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学校支持学生自主管理和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委领导,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加强自身建设,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以及学生社团活动,弘扬社会正能量,培养学生兴趣,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教师要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要做到:

1.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2.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3.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4.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5.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

第五章  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一)学校的领导体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共四平市实验中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立德树人为核心的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四十三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2.主持召开学校党的委员会,负责督查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等工作。

4.负责落实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5.负责学校意识形态工作,作为第一责任人切实担负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定期分析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形势,研究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抓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6.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校内各级党组织建设。抓好学校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

7.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执行上级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校党委的决议,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其他工作,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2.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3.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化、科学化管理,实行校务公开,接受校党委领导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和全体教职员工的智慧和力量。

4.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开展工作。

5.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全面推行新课程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从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6.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积极为教师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鼓励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更新观念,与时俱进。

7.加强学校教育现代化建设,保证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办学条件不断改善。

8.加强对师生的法治宣传和教育,依法治校;强化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9.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10.廉洁勤政,为人师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11.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副校长的提名、考察、任命由上级党组织负责。学校中层干部的任用由党委书记提名或教职工民主推荐,学校党委组织竞聘、考察、任命,报市教育局机关党委审批、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职能部门:学校设党委办公室、校务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教研室、安全保卫处、工会、团委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年级设年级部,对本年级教育、教学与管理全面负责。各学科设学科教研组,负责本学科建设和教学、教科研工作。

(二) 学校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党委会:由学校党委书记定期组织召开,党委会主要对学校发展、改革、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中层干部。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原则上应进入党委会。

第四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定期组织召开,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级党政负责人及校务办公室主任参加,必要时可根据议事内容召集有关人员列席。

第四十九条  校务会议:由校长定期组织召开,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参加,每周召开一次。总结上一周工作,部署下一周工作,并讨论和执行校长安排部署的有关事项。

第五十条  校领导专题会议:校领导专题会议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召开,根据会议议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涉及多位校领导分管的工作,由牵头校领导组织召开,并约请相关校领导参加。校领导专题会议的议事范围:

1.贯彻落实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决议。

2.研究确定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议题方案。

3.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有关工作。

4.听取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5.校领导专题会议的与会人员、讨论事项、讨论过程、讨论结论等,根据议题,由牵头职能部门做好会议记录,保存好会议相关材料,并留存备查。

第五十一条  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领导班子成员会上要充分发表意见,对会议出的决定,要坚决服从和执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学校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校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程项目、物资采购。

第五十三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五十四条  坚持领导人员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领导人员要定期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学校党委成员,听取学校党委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工作报告。党员代表大会5年召开一次,不能按时召开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日常工作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是学校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参与学校的重大决策,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定期召开干部述职大会和无记名测评,评议学校干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证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通过学生会和家长委员会,让学生和家长参与学校的管理,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六章  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管理

(一)  学生教育工作

第六十条   重视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建立由主管副校长、政教处、团委、年级部、班主任组成的德育工作网络,实行“一岗双责”,实施全员德育。

第六十一条  坚持立德树人,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规程》,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六十二条  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尊重学生的主体意识,让学生主动学习、自主发展。注重创造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让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创新,学会生活,学会劳动,学会健体,学会审美,使学生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水平、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能达到较高水平。

第六十三条  遵循青少年成长的规律,实行教育与管理并举,他律与自律结合的原则,努力打造自主教育、自主管理、自主学习、自主发展的育人模式,大力倡导学生自主创办社团,组织各种文化体育活动,积极参与校内外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德育工作的任务和措施:

1.加强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立自强、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文明礼貌和传统美德教育以及法制和生命教育,并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健全的人格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使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2.重视德育研究,改进教育方法,丰富教育内容,拓展教育渠道,教育内容、教育方法要符合时代特点,贴近学生思想和生活,提高教育的实效性。

3.强化全体教职工的德育意识,提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4.加强学校的常规管理,重视学校、政教处班级的三级管理,重视团组织、学生组织和班委会管理能力的提高。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增强学生自律意识,营造良好的班风和校风。

5.积极开展自主教育。要进一步转变教育观念,为学生搭建自我教育的平台,提供自我发展的空间,要充分发挥德育基地和实践基地的作用,积极组织学生开展研学旅行,并与研究性学习、课程改革有机结合,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了解社会,感受生活,增强社会责任感。

6.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作用。建立健全学校、年级部、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通过家长学校等渠道提高家长育人观念、教育水平。实施“家校联动”工程,形成合力,共育新人。

7.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建设优美校园。

(二) 教学科研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由分管副校长、教务处、教研室、教研组、年级科组组成的管理网络。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的制订,指导、督促检查各项教学工作任务的落实,组织教师学习国内外先进教学经验,及时了解教改动态,总结推广先进教学经验;教研室负责指导、组织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研究;年级部负责抓好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和任务的落实;学科教研组负责指导本学科备课、集体教研活动;年级学科教研组负责组织本年级集体备课和教研活动,落实学科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任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第六十七条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六十八条  学校重视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造能力。注重学生的自主发展,培养主动学习、主动思考、主动发展的能力,注重培养学生个性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地发展。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有关教学常规管理基本要求,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布置、课外辅导、考试等环节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努力探讨以过程评估、定性评估、诊断评估为主的评价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对教师教学水平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要记入工作档案,作为评优、晋级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的学业考试和考查,按要求做好成绩统计和质量分析工作。

第七十一条  学校加强信息化工作,推动多媒体教学手段的运用,使教学形式多样化、教学内容形象化,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结合学生实际,实现分层教学,为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提高学习质量。 学校制定过程性、激励性评价制度,促进学生个性全面发展。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学用书目录”选择教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生征订或兜售任何教辅资料和书籍。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任何教师和班级不得自行停课,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开展体育、艺术及卫生工作,通过体育课、大课间、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培养学生良好的健身习惯,提高学生基本运动技能,增强学生体质。学校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艺术节和多项体育艺术单项比赛活动。开展经常性的卫生防治工作,不断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第七十六条  全体班主任和任课教师都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七十七条  学校坚持“科研兴校,科研强校”的办学特色。组织指导教育科研工作,重视学法研究及科研成果的推广。保证科研经费,对教育科研、教学改革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八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更新教育教学理念,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七十九条  学校积极为名师成长搭建平台,有计划的安排骨干教师参加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充分发挥名师在学科教学中的引领作用,促进全体教师的专业成长。

第七章  学校资产、财务与安全卫生

(一)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八十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为学生学费收入和财政补助。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做到统筹兼顾、精打细算、量入为出。学校依据实际情况做出经费预算,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使用意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一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对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物品采购、保管、使用和借出制度,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损失的,应当按规定赔偿。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学校向师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体育器材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第八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七条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收入和支出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八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收费政策,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教职工和社会监督。

(二)安全与卫生管理

第八十九条  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安全管理责任网格,实行“一岗三责”,实现安全管理网格化。加强安全工作“六项五个一”建设,完善安全设施设备,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排查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九十条  学校聘请法律顾问和校外法制辅导员,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坚持依法治校。

第九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园警务室,依靠巡警、派出所、社区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建设平安文明校园环境。

第九十二条  学校贯彻《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学校卫生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开展卫生评比活动,保持校园内卫生整洁;学校建立卫生室,定期组织学生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每天坚持做好眼保健操,做好近视眼、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的预防工作。

第九十三条  学校加强公寓住宿和食堂饮食卫生管理,管理好住宿生的学习和生活,安排好师生饮食工作,保障饮食安全卫生;建立车辆出入管理制度,实现人车分流,车辆按指定校门和规定时间出入,按指定位置停放整齐;抓苗头、抓关键人、抓重要时间段、抓重点部门,确保校园和师生人身安全。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的关系

第九十四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建立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通报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十五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九十六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企业内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学校依托社区、企业,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进行社会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九十七条  学校依靠相关社区及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九章    

第九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党委会通过,并经四平市教育局审批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一百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本章程。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党委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党委会通过,报四平市教育局审批备案后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由校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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